2015年5月19日,國務院印發了《中國制造2025》。2016年4月,工信部、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為貫徹落實這一戰略而聯合下發了若干個實施指南。其中,《制造業創新中心實施指南》主要用于指導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以加快完善我國制造業創新體系,全面提升制造業創新能力,推動實現我國從制造大國向制造強國轉變。
建設制造業創新中心
是我國制造業轉型升級內在需要
建設制造業創新中心適應了國際制造業創新發展趨勢。當前,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正在醞釀新突破,特別是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正在引發影響深遠的產業變革,也帶來了制造業創新體系的相應變化:創新載體從單個企業向跨領域多主體協同創新網絡轉變,創新流程從線性鏈式向協同并行轉變,創新模式由單一技術創新向技術創新與商業模式創新相結合轉變。為了適應這一變化,發達國家紛紛在借鑒優秀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具有跨界、融合、協同特征的創新載體。例如,美國借鑒德國弗勞恩霍夫研究所的經驗,決定用10年左右時間在全國建設45個制造業創新中心,作為制造業創新網絡的重要節點;英國2011~2015年共投入2億多英鎊在全國建設了7家技術創新中心。
建設制造業創新中心是我國制造業轉型升級內在需要。從我國制造業的發展情況來看,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我國已經建成了門類齊全、獨立完整的制造業體系,積累了較強的產品和技術基礎,成為世界第一制造業大國,但很多領域的關鍵技術并不掌握,無法在全球競爭中搶占制高點,為此亟須實現三個深刻轉變:打造新型創新鏈,實現由引進技術向自主創新的轉變,形成良性的技術創新機制,解決制造業核心技術供給不足的問題;打造新型產業鏈,實現由單項技術產品攻關向全要素匯聚的產業鏈轉變,推動一些重點領域盡快實現整體技術突破,實現整個產業的趕超;在此基礎上,逐步營造產業跨界協同的創新環境,打造發揮各方資源和力量積極性的制造業創新網絡。為實現這樣的轉變,我們也有必要建立制造業創新中心這一載體,以有效整合各方資源和力量,加快實現制造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的目標。
制造業創新中心
是一種國家級創新平臺
制造業創新中心是一種國家級創新平臺,是由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自愿組合、自主結合方式形成的以非營利機構牽頭、以企業為主體的新型創新載體。創新中心旨在匯聚產學研各方面資源,面向制造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打通技術研發、轉移擴散和產業化鏈條,集中攻克相關領域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及時將研發成果產業化,并逐步推廣應用,同時將產業界的技術需求及時反饋給研發領域,形成跨界協同的創新生態體系。除了技術服務外,創新中心還將承擔制造業創新公共服務的職責,提供標準研制和試驗驗證、產品檢驗檢測、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協同運用、項目評價以及各種形式的人才培養和培訓及交流等服務,甚至還可以與金融機構合作為相關企業提供一定的技術改造融資,為相關企業提供可行的、必要的支持。
創新中心以企業為主體
具有法人性質
創新中心以企業為主體,依托已有產業技術聯盟成立,或引導企業、科研院所、高校自愿結合成立各類產業技術聯盟,以聯盟為主體廣泛吸納各方力量建立。創新中心具有法人性質,可自主經營,自我發展,各參與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創新中心內部設立管理委員會作為決策機構,決定中心的各項重要事務,并設立技術專家委員會作為技術研發的咨詢機構。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主要來自參與機構的代表,而專家委員會的成員則由廣泛來自各界的專家學者組成。主管部門將確立一定機制,便于各創新中心交流管理和服務經驗,并在一定實踐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創新中心的統一管理辦法,以及統一的評比、評估辦法,加強對創新中心績效的管理。與創新中心的定位相應,對創新中心的考核應以其實際研發成果及其產業化成效、公共服務成效為主,而不以論文發表情況為主。
初期政府需投入資金
支持創新中心運營
盡管創新中心以法人形式自主經營,各方自負盈虧,但它所提供的關鍵共性技術、人才培養等服務都明顯具有行業公共品的特征,所以與一般的自主經營實體有很大不同。尤其是在創新中心成立初期,還沒有形成可營利的技術成果和有效的服務機制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需要投入一定的資金以支持創新中心運營,在創新中心順利運轉并形成贏利能力后,政府的投入可以逐漸減少甚至退出。
根據美國的經驗,每家創新中心成立前5~7年間,聯邦政府會提供7000萬到1.2億美元的經費支持,地方政府提供的配套經費不得少于聯邦政府。尤其是創新中心建立前三年政府投入資金較多,這三年的政府投入一般占到政府全部投入的一半以上(第一年15%、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別20%),從第四年開始政府的投入逐漸減少,7年后,聯邦政府的資金投入將很少甚至取消。與此同時,建立2~3年后,創新中心就可以依托自己的技術和專業知識開辟多渠道的經費來源,以確保逐步實現自負盈虧,其經費來源可包括:會員費、服務費、委托研究或前期產品升級費、各類獎勵所得、知識產權使用費、其它捐助等。我國創新中心在經費投入上也可采取類似機制,成立初期各級政府投入一定的運營資金,政府的投入可以是資金,也可以是設備或建筑物等實物形式。
創新中心允許新機構新成員
以適當方式加入
創新中心為一個開放式的創新系統,允許相關新機構和新成員以適當方式加入其中,盡可能匯聚各方面資源,攻克關鍵共性技術,并確保研發成果盡快產業化。在選擇參與方時,不能只盯住大企業、大機構,要注意鼓勵廣大中小企業加入創新中心。盡管其研發能力較差,但中小企業在各國都是創造就業的主體,往往也是變革性技術的早期采用者,協助中小企業了解、采用創新技術,不僅有益于創新成果的應用推廣,而且有利于整個產業的轉型升級。因此,有必要通過對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咨詢、定制化技術服務、共享設施和專門設備以及制定分層次的會員費結構等方式鼓勵中小企業加入創新中心,支持其采用相關創新成果。
創新中心盡管是對國際開放的,但不意味著沒有任何進入條件。按照國外慣例,一國的創新中心對其他國家的研究機構、企業、個人加入其中或參與相關活動都會設定一定限制條件。因為各國建立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目的就是為了匯聚國內各方面力量以形成創新成果,取得相對于其他國家的技術優勢。所以為了保護各自的技術成果,對外國機構自然會采取不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的政策。如美國制造業創新中心規定:外國參與單位必須在美國國內進行研發和生產、為美國人提供就業崗位,并承諾由創新中心研發或通過其支持取得的技術必須用于美國國內制造業。同樣的,盡管我們支持國內創新中心開展國際合作,但國際合作并不是創新中心建立、發展的必要條件。由于一定原因,需要開展國際合作時,也應對合作方式、合作內容作出限定。
工信部將統籌推進國家級和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
按照“一案一例一策”的方式和“成熟一個,啟動一個”的原則,工信部將充分整合創新資源,發揮溢出效應,統籌推進國家級和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打造多層次、網絡化的制造業技術創新體系,支撐制造強國建設。6月30日,由多家企業參與組建的國家動力電池創新中心正式成立;10月24日,國家增材制造創新中心建設方案通過專家論證。由此,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正式掀開序幕,將在建設模式和運營機制上展開積極探索,面向行業共性需求,協同整合技術、裝備、人才、資金等各類資源,有效打通前沿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發、中試熟化和產業化鏈條,為我國實現關鍵技術突破,提升產業競爭力提供戰略支撐,也為其他領域創新中心建設提供示范和借鑒。未來,工信部將進一步加快制造業創新中心試點建設,總結經驗,逐步推廣,并引導推進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形成以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和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為核心節點的多層次、網絡化制造業創新體系,顯著提升國家制造業創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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