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斷檔的企業職工可補繳養老保險了
■補繳養老保險的由單位或個人向養老關系所在地有關機構提出申請
■已達退休年齡的可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補繳1989年前養老保險,以199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
■按補繳時段按日加收滯納金,
針對《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出《關于<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如何補繳在單位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做出明確規定。
由原企業性質職工身份決定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的,要從單位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需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的,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起始時間(勞動合同制職工1986年10月;原臨時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鄉鎮企業職工2003年1月,下同)。
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而造成應保未保的,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并提交申請補繳期間勞動關系證明及工資憑證等資料,經確認后,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職工中斷繳費的,單位或本人申請,可按照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原固定職工,按照原行業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養老保險費。
補繳養老保險費后,2011年6月30日還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6月30日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從達到退休年齡時起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或補繳,繳費(補繳)5年后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此外,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用人單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繳費基數但因各種原因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形成的欠費,經確認后,補繳欠繳養老保險費。
按補繳時間節點來變化
養老保險補繳基數補繳比例,依據補繳時間節點的不同而有所變化。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以199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1990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后養老保險費,如能提供原始職工工資收入的,以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但不低于補費年度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不超過300%;如無法提供當年工資收入的,可以選擇按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基數補繳。1995年及以前單位繳費比例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3%;1996年以后按當年實際繳費比例補繳。
2011年6月30日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從達到退休年齡起,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選擇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或60%為基數補繳。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以補繳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繳費基數躉繳。繳費比例為20%。
補繳2001年至2011年6月期間費用按日加收0.5%。
《通知》規定,已核定繳費基數,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費,補繳時,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單位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12%部分)加收滯納金。其中:補繳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8%。,補繳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6%。,補繳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的滯納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加收利息。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的平均值4.922%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后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計算。
建立個人賬戶后補繳的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補繳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建立個人賬戶。其中:建立個人賬戶至2005年底,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11%;2006年及以后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8%。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并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建立個人賬戶至2005年底單位繳費部分,除應劃入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外,剩余部分和滯納金并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2006年以后單位繳費本金和滯納金全部并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建立個人賬戶后補繳的個人繳費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養老保險費全部并入統籌基金;補繳1996年1月至2005年底的養老保險費,將11%部分和利息劃入個人賬戶后,剩余部分并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2006年1月以后,將8%部分和利息劃入個人賬戶后,剩余部分并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補費人員達到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省政府辦公廳辦字〔2006〕77號文件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
補繳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繳費指數按“1”取值;補繳的1993年1月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部分,繳費指數按“1.200”取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后部分,按照實際補費基數計算實際指數。
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補費需審核
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參保補繳申請,并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審定后辦理補繳手續。未全員參保單位為未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在單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補繳的,由用人單位(含原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經審定后辦理參保補繳手續。
對于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補費的,由設區市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后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定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
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養老保險行政部門要及時受理。對符合補繳條件的,確定補繳費額后,由地稅機關征收入庫。
此外,《通知》明確,用人單位補繳欠繳養老保險費,依欠費時間順序,先欠費年份先補繳;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要一次性補清。“部分軍隊退役人員”養老保險費補繳按冀勞社[2007]38號文件執行。其他特定群體,國家和省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后,過去已經按有關政策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不再按本文件規定重新辦理。冀人社發[2011]49號文件、冀人社字[2012]53號文件執行到2012年12月31日。其中,冀人社發[2011]4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第3項,從本文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本文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后如國家和省出臺新政策或對政策進行調整,按照國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調整后的政策執行。新參保單位按屬地原則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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