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冀財企〔2011〕30號
河 北 省 財 政 廳 河北省中小企業局 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直管縣財政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省屬有關單位: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我們對《河北省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冀財企[2005]99號)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河北省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河北省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規范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河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冀政[2011]36號),由省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綜合利用、品牌建設,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市場開拓等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國家新標準出臺按新標準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下達資金計劃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中小企業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點和支持范圍,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注入方式。項目單位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多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產業結構調整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特殊情況可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 市場開拓等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控制在100萬元以內。 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凡當年享受過國家或省財政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國家要求配套的項目除外),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五)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 凡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的企業和單位,可向所在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局同時提出申請,經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局聯合篩選后,分別向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申報。省直有關單位申報專項資金,可直接向省中小企業局和財政廳申報。 第十二條 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對申報的企業的資格條件及項目的相關資料進行合法性初步審查。 第十三條 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當年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和省中小企業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扶持項目,并聯合下達專項資金扶持項目計劃。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扶持項目計劃,將項目扶持資金逐級下達到地方財政部門,由當地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項目單位。 第十六條 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建立項目實施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 第十九條 設區市、直管縣財政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每年對本地區中小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并于年度終了1個月內上省報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省直單位于年度終了1個月內直接上報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托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中小企業局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財企[2005]99號)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中小企業河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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